一、办理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7)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8)有前款第(2)、(3)、(4)、(5)、(6)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办理材料
需盖公章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者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9、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10、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11、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12、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13、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14、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需加盖公章。
包括投资总额证明及流动资金银行存款证明等。资信证明应提交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存款证明和流水等应加盖银行等公章。
包括以下内容: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4、占地和建筑面积。需盖公章。
需盖公章。
验原件交复印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盖章。
交复印件验原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盖章。
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并经公证的协议书,股份制医疗机构还应提交组织章程。公正的协议书应提交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组织章程应加盖公章。
交复印件验原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盖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申请人在珠海市卫计局网站的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栏提出申请。(参考网址:http://www.zhwsbs.gov.cn/wsbs/sbject.action?cataLogCode=nonesbjectCataLogCode=orgName=珠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orgCode=006988603divisionCode=440400)
2.预受理:窗口人员对网上申请资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可选择自行前往受理窗口或通过邮寄递交纸质申请资料。
3.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能当场受理的当场受理,不能当场受理的,5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4.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进行材料审核及现场勘验,提出审查意见;
5.审批:主要领导作出审批决定;
6.公示:医疗机构设置公示5日。公示期间接到举报或提出异议的,要及时组织查实;
6.制证发放:根据主要领导许可决定制作相应文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网上办理流程见附件。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珠海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综合受理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进行材料审核及现场勘验,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主要领导作出审批决定;
5.公示:医疗机构设置公示5日。公示期间接到举报或提出异议的,要及时组织查实。
6.制证发放:根据主要领导许可决定制作相应文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珠海市红山路230号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一楼
五、办理时限
3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2017年)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2017年)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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