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云城区5.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7:41:43 38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法人和个人可以提出本申请1)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与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一致。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4)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二、办理材料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一)选址的依据;(二)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四)占地和建筑面积。

文字清晰填写。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云浮云城区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云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医政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云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医政股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2《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云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医政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云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医政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云浮市云城区城中路111号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云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四)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五)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

第十三条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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