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1)有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办理材料
通过窗口提交的:——应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版原件及电子文件。
通过窗口提交的:——应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版原件及电子文件。
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通过窗口提交的:——应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版原件及电子文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申请人在珠海市卫计局网站的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栏提出申请。(参考网址:http://www.zhwsbs.gov.cn/wsbs/sbject.action?cataLogCode=nonesbjectCataLogCode=orgName=珠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orgCode=006988603divisionCode=440400)
2.预受理:窗口人员对网上申请资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可选择自行前往受理窗口或通过邮寄递交纸质申请资料。
3.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4.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进行材料审核及现场勘验,提出审查意见;
5.审批:主要领导作出审批决定;
6.公示:医疗机构设置公示5日。公示期间接到举报或提出异议的,要及时组织查实;
6.制证发放:根据主要领导许可决定在规定时间内制作相应文书,并通知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珠海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综合受理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进行材料审核及现场勘验,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主要领导作出审批决定;
5.公示:医疗机构设置公示5日。公示期间接到举报或提出异议的,要及时组织查实。
6.制证发放:根据主要领导许可决定在规定时间内制作相应文书,并通知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珠海市红山路230号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一楼
五、办理时限
3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2017年)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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