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南山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变更登记)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4:12:16 7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已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下任一执业登记事项变更,应向原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1)执业地址;2)类别;3)级别;4)服务对象;5)诊疗科目;6)床位(牙椅、血液透析床)数;7)名称;8)医疗机构负责人。

二、办理材料

无。

当地地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要求为2寸免冠正装红底2张。

1.委托办理提供;2.授权委托书,交原件;3.委托人和被委托人民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交复印件,验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市南山分厅提出申请。如需邮政快递送证服务,网上申请时,应按要求填写收件人相关信息。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向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材料补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2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审查。

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形成专家核查意见,若专家提出整改意见,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落实整改;整改完毕后,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整改情况报告。

4.决定。

由决定人15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查人的审查结论作出通过或不通过的行政审批决定。决定不通过以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通过后以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邮寄费用自付)、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凭《收件回执单》领取,如《收件回执单》遗失,应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法人证书复印件和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代理人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窗口递交纸质材料,窗口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许可申请后,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

2.受理

1)受理审核:窗口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2)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经办人应2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40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应予以受理,申请不被受理的,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3.审查。

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形成专家核查意见,若专家提出整改意见,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落实整改;整改完毕后,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整改情况报告。

4.决定。

由决定人15个工作日根据审查人的审查结论作出通过或不通过的行政审批决定。决定不通过以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通过后以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邮寄费用自付)、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凭《收件回执单》领取,如《收件回执单》遗失,应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法人证书复印件和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代理人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南山区滨海大道辅路3001号深圳湾体育中心南山区行政服务大厅。(深圳湾体育中心东南侧独栋楼房)

五、办理时限

3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2017年1月1日施行)(2017年)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变更执业地址、类别、级别、服务对象、诊疗科目及床位数量等,应当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执业登记。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在办理变更主体资格登记后十五日内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执业登记。申请变更的名称或者负责人不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四十五日内重新办理变更主体资格登记,并办理变更执业登记。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成执业登记变更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被主体资格登记机关注销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注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

第三十一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按照前条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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