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南海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7:02:34 39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1、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村民宅基地审批的规定;2、送交资料符合规范要求。

二、办理材料

公布之日及到期日的照片

属征地拆迁回迁地的需提供

属征地拆迁回迁地的需提供

申请者签名,村集体加盖公章

户口薄第一页及申请人页

1、该表适用于南海区范围内,三水、高明区无需提交;2、村集体、镇(街)国土所、镇(街)政府等分别出具审核意见。

1、该表适用于南海区范围内,三水、高明区无需提交;2、调查人对拟用土地情况进行调查。

收原件,由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相关内容。

收复印件,申请人签名确认与原件一致。

收原件,1:10000局部图,标示出用地范围。

收原件,1:10000局部图,标示出用地范围

在审批过程中,视不同情况按需提交:如补充协议、继承公证、档案材料、遗失声明、情况说明等。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佛山南海区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作出审查决定。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报上级部门审批;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镇街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2《村民宅基地审批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镇街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作出审查决定。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报上级部门审批;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镇街行政服务中心领取办理结果。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村民宅基地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新三路24号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2005年)

第六条下列建设用地,依法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一)具体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未利用地1公顷(含本数)以下。(二)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办理出让、划拨手续。(三)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项目使用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建设用地

《广东省实施办法》(2008年)

第三十六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批准宅基地的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八十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一百二十平方米以下;山区一百五十平方米以下。

《广东省实施办法》(2008年)

第三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建设单位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建设住宅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规定的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县、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需要,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按年度分批次报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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