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上有未成年子女名字的房产的分割问题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若产权登记中子女的名字,一般情况下认定为夫妻双方与子女共同所有。如产权人只登记为子女一人,则应考虑夫妻在购买该房的真实意思,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否则通常的情况下仍然认定该屋为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共同的财产,但对于因房屋产生的债务,则应当由夫妻负责偿还,法院在处理房产权利时一般会适当调整子女所得的比例。
作为证书之一种,房产证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1)房产证只能由房地产主管机关发放。
(2)房产证是对特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证明,并可记载特定房屋共有状况以及是否设定担保物权等状况。基于一物一权主义,房产证以一房屋一房产证为原则,即一个具有独立建筑结构与使用功能的房屋(包括区分所有的房屋)只有一个所有权,在不动产登记上只能有一项所有权登记,并且据此只能发放一个房产证。
(3)房产证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发放,如房屋系共有,在房屋所有权证之外,还可向共有权人发放共有权证。
(4)房产证是登记机关在对特定房屋权属情况进行登记之后,向特定权利人发放的权属证明,房产证的内容应与登记簿的内容相一致。
由于房屋是重要的不动产,与之相关的交易活动极为普遍,因而房产证在交易活动中得到广泛的运用。但在实务中,对房产证的认识与其性质相悖之处仍嫌较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类:
其一,颠倒房产证和不动产登记簿的关系,以为房产证是证明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登记簿只是房产证的档案。
例如,在实务中判断一个人是否拥有特定房屋的所有权时,以为是否持有房产证就是根本依据。
其二,混淆证书与证券的性质,以为房产证具有证券的性质与作用,可以代表其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
全文69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