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后购买住房而登记为夫妻双方姓名者,被视为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有资产。
若无特别约定或出现特定状况,该房产通常会按照公平原则予以平分。
在处理此类争议时,建议双方先行进行友好协商以寻求妥善解决之道,如若无法形成共识,可考虑向法庭提起诉讼。
倘若双方对这些夫妻共有的房产之价值归属以及权利分配难以达至共识,而法院又将依循如下的规范和程序来进行处置:
(一)如果双方皆提出主张且有意愿参与竞标以获得该房产的话,法院应予支持其要求;
(二)若有任何一方单独提出拥有该房产的权利,则需请求专业的估值机构根据市场价格重新评估该房产,并将最后的评估结果提供给取得房产权属的那一方作为合理的对价补偿;
(三)若双方因任何原因都不愿争夺房产的所有权,那么法院有权依照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对该房产进行公开拍卖或者变卖处理,随后再按照所得款项进行合理划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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