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定抵押,应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采用书面形式,抵押合同对抵押权的实现、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2、
抵押物登记,是抵押权获得公信力的必要途径,它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定抵押财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时生效;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3、
特定财产抵押必须到相应的登记部门进行抵押登记,否则,抵押合同无效。自愿登记的抵押财产,主要是一些日常生活用品或价值不大的财产,可到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4、
抵押物登记的一般程序是:当事人申请,提交申请书,有关主合同文本、抵押合同文本、抵押物权属证书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书的原件或复印件,登记机关审查、登记、备案。
5、金钱上设定质权,必须对金钱进行特定化,包括:特户、封金和保证金。
6、出质人和质权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该合同是质押担保产生的前提,是处理当事人纠纷的依据。质押合同可采用口头形式,也可采用书面形式。
7、
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当事人将质物移交另一方时合同方生效。票据质押合同自依法成立时起生效,票据质权的设定应从出质人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交付给出质人时生效。
8、行使留置权,需对债务人发出履行给付义务的通知,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不得少于2个月。
一、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是不是抵押
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是质押而不是抵押。抵押和质押有:
1、抵押标的为动产和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和财产权利如有价证书、票据等;
2、抵押物不转移占有;质物必须转移占有;
3、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需要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产或者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4、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股票、知识产权质押的,应当向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质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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