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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人可以在留置物上设立抵押质押

2024-04-21 23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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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留置权人未取得所有权人的许可擅自用其所留置之物设立质权,那么此项质权设定行为将会归为无效。然而若是针对动产设定质权,债权人是可以依照善意取得的原则来实现此类质权设定;但是经过所有权人准许的质权无疑具备法律效力。当留置物之上再次设定质权并引发与留置权之间的冲突时,质权应当优先于留置权,这是因为在这样的情况下,标的物已经由质权人实际控制,而留置权人则属于间接占有者。如果在质物上产生了留置权,也就是说质权人将质物交付给第三方进行占有,并且该第三方基于留置权成立的原因而善意地获得了留置权。在这种情况下,留置权应当优先于质权,因为在这个情境中,标的物实际上是由留置权人所控制,而质权人则属于间接占有者。例如,如果质权人在运输质物的过程中,由于未能支付运费,导致被承运人留置,根据占有优先的原则,留置权人享有优先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三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n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四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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