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要处理使用者和劳动者发生的以下劳动争议:(1)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由于订单、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由于除名、退休、退休、退休而发生的争议(4)由于工作时间、休假、社会保险、福利、训练、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由于劳动报酬、劳动医疗费、经济补偿、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以下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就是大家平时从老家或者乡下请个保姆,产生的纠纷是不算劳动纠纷的;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现在很多理发店的学徒和理发店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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