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解除合同后雇员如何获得补偿金问题而产生的纠纷案件。一审判处用人单位广安某水泥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雇员王某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奖励共计35907.00元。
2008年3月王某与广安某水泥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某到该公司工作。2010年7月11日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一致同意于2010年7月8日解除劳动合同,用工方水泥厂同意向王某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880元、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1027元、奖励22000元,共计35907元。协议签订后,该水泥有限公司却未按协议约定支付给王某经济补偿金等费用,迫于无奈王某将老东家该水泥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费用。
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并就经济补偿金等达成了协议,原、被告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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