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财产必须是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同居前一方拥有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取得的财产,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取得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2、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不属于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事先约定属于各自所有的财产的,不属于共同财产。
共同财产主要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入、知识产权收入、继承或赠与财产、双方共同所有的其他财产。
如何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财产
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有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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