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协议确定监护人是否要看被监护人的意见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一方面允许适格的监护人以协议方式,根据自己的意愿对监护职责进行分配;
另一方面又强调了协议结果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当被监护人是老年人时,其配偶年纪可能也已经很大了,监护能力较为有限。如果按照法定监护的顺位,配偶为第一顺位,此时如果加入意思自治要素,解决法定监护顺序僵化、死板的缺陷,使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和监护双方的主观意愿得到充分考量,作出最为合理的监护人选任安排。通过协议方式确定由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承担监护职责,无疑是一个更为合理的选择。本条与指定监护一样,均是对法定监护顺序的校正,只不过协议确定监护人是依靠监护人之间的意思自治,而指定监护是有权机关的外力介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条【协议确定监护人】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二、民法典中有临时监护人吗
民法典中是有临时监护人的,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
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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