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有: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情形;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缔约过失责任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其他法律特征等。
一、什么时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一方因另一方过失受到损失时可以主张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缔约过失受损的一方可以随时主张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合同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是什么
合同双方的责任通常被称为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所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合同责任范围包括:缔约过失责任、预期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后契约责任这四种形态。
合同义务主要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包括: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必须遵守的强行性义务;附随义务,附随义务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体现在合同的履行及合同终止之后。
三、合同成立是否具有缔约过失责任认定标准?
合同成立可以还存在缔约过失责任。确定缔约过失责任需满足以下条件:(1)缔约当事人违反法定的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比如通知、保密、协助义务等。(2)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比如一方隐瞒真实情况、欺诈等。(4)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按照以上条件,其实并不排除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实践中,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的情况,并且一定条件下也认可适用于合同有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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