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劳动法》规定单独约定试用期和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的做法都是错误的。
一、与企业签劳动合同的误区
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有以下误区:试用期内不签劳动合同或只签试用期合同;试用期内单位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辞职应经单位同意或批准,否则属违约;错用竞业禁止和脱密期条款;将退工手续办理视为单位的权利并以此作为谈判砝码;滥设赔偿金条款;其他。
二、没有约定实习期怎么办
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也就是说,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条款,可以约定,当然也可以不约定。而且,如果约定试用期,则只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劳动法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的长度是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相应确定的。
试用期有上限,没下限,甚至可以约定不需要试用期。具体而言:
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到一年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30天;
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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