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劳动仲裁是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地域管辖又称地区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这是最常见的方式。特殊地域管辖。指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某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专属管辖。指法律法规规定某类劳动争议只能由特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在中国境内履行于国、境外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能由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管辖,又如,一些地方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由设区的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
一、劳动仲裁属于劳动行政部门吗?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并不是一个行政部门,而是属于专门解决劳动争议的仲裁机构,劳动仲裁委员会没有劳动行政方面的职权。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二章的规定,我国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可以分为:
1.地域管辖
是指同级仲裁机关之间受理仲裁案件的权限和分工。我国相关劳动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实行的是属地管辖原则。《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2条、第17条规定:县、市、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此外该条例第18条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规则》第8条还特别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受理。工资关系所在地是指向劳动者当事人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
2.级别管辖。
3.移送管辖
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受理了劳动争议案件后,发现该案件不属于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从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仲裁机关,如本案中新安区仲裁委员会认为该争议应由长定区仲裁委员会受理,于是将其移送给长定区仲裁委员会。需要指出的是,接到移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应由自己受理的,不应再向其他仲裁委员会移送,而应同有关仲裁委员会协商,协商不成的,报送共同的上级机关决定。
4.指定管辖
是指由于辖区不明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两个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发生争议时,由他们共同的上级机关指定下级某劳动争议仲裁机关行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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