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是以“牺牲短期的静态效率来追求长远的动态效率”。赋予作者与发明者对其作品与专利等的排他权,必然限制知识的传播,阻碍知识产权的二次创新,在一定程度上损害经济竞争,从而妨碍民众从中收益。从经济视角看,知识产权会提高信息获得的成本,妨碍特定作品与发明的自由销售,使知识产权权利人有可能、有能力将其产品的价格提高到再生国产的边际成本之上,导致经济整体的动态非效率性。而从现实情况上看,要激励知识产权权利人进行创造性活动,法律必须授予他们这类特权。这意味着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之下,较竞争状态而言,购买知识产权产品的人数不仅会减少,其支出也会增加。而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原则却假定,不考虑市场失败的因素,充分自由的竞争将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的分配效率,最终有益于确保并提升消费者的福利。反垄断法作为市场经济的法律基石,通过保护竞争与竞争机制,避免和制止市场上一枝独大、联手操纵等反竞争行为,让每个市场参与者都获得公平公正的交易机会,其必然关注知识产权可能带来的负面经济效果。这样看来,知识产权与自由市场竞争恰好背道而驰。它堵塞了其他市场主体模仿、复制作者或者发明人的智力成果,与他们开展竞争的“通途”,而仅仅让权利人坐享排他权,收取垄断利润,增加公众支出。这不仅限制了竞争,还因权利人对智力成果的控制而遏制知识的进步,影响后续产品的开发,不可避免地影响到社会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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