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因房地产开发公司未能及时交付房屋便以此作为不履行还贷义务的借口。这是因为,购房者与开发商以及购房者与贷款银行之间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代表了购买房屋的买卖合同双方及贷款形成过程中的借贷双方。依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它们各自独立,互不相干,购房者无权以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房屋等违反合约义务的行为为由,规避或减轻自身对于贷款银行的还款责任。一般而言,在购房人士提出贷款申请之时,贷款银行会在彼此签署的借款合同中明确,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若借款人与开发商等第三方就该房产涉及的质量、条件、权属等问题产生任何纷争,均与贷款银行无关,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向银行偿还贷款,必须严格遵守还款义务。当开发商未能如期交房时,应立即发出书面催告,若催告无效,可联合其他业主共同行动,前往房管部门进行投诉,消除影响楼盘合法性的因素,促使尽早完成房屋交付;或者委托专业律师,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与开发商解除合同,要求其退还已支付的款项,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根据以上规定,如果房产公司长时间逾期交房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高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购房者可以请求人民适当予以增加,按实际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要求房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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