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00]民他字第8号
发布日期:2000-7-31
执行日期:2000-7-31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黄某某、黄某某与广西法制报社、范宝忠名誉侵权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范宝忠供稿、《广西法制报》发表的《法官黄某某、黄某某徇私舞弊被逮捕》一文,内容严重失实,且在人民法院判决黄某某、黄某某无罪后,范宝忠、广西法制报社拒绝进行更正报道和后续报道,根据我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其行为侵害了黄某某、黄某某的名誉权,范宝忠、广西法制报社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该案以案外和解的方式处理为宜。故请告知范宝忠和广西法制报社,依照法律规定,其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希望范宝忠和广西法制报社通过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以及给黄某某、黄某某一定经济补偿等方式争取达成和解,使黄某某、黄某某主动撤诉。如果不能达成和解,则依法作出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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