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1989]民他字第39号
发布日期:1990-4-6
执行日期:1990-4-6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法(民)<1989>6号《关于王某某诉郑某某名誉权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认为,郑某某参与评定王某某副教授职称时,有人反映王某某所写《从经典描述提取量子信息--费曼路径积分简介》(下称《简介》)是抄袭之作,郑将此意见向评审组织反映是允许的。但当意见未被采纳后,竟擅自在公众场合多次传播;尤其是在有关人员证明,并由有关组织作出《简介》不属抄袭之作的结论后,仍继续散布,进一步扩大不良影响,其行为已超越了评定工作的职权范围。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郑某某的行为损害了王某某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以上意见供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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