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捏造、歪曲事实;二、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可能构成侵权,但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有下列情况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民法典》规定,辱骂是否侵犯名誉权?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辱骂行为可能构成侵犯名誉权。公民享有名誉权,名誉权是公民人格尊严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侮辱和诽谤他人的行为都可能侵犯其名誉权。辱骂行为会对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造成损害,从而侵犯其名誉权。因此,如果有人被他人恶意辱骂,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名誉权。
总之,根据《民法典》规定,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捏造、歪曲事实,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可能会构成侵犯名誉权。因此,被他人恶意辱骂的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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