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主观有过错是指行为人对于他人名誉权受侵害的事实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2、行为人行为违法
对于该构成要件中的“法”,最高人民法院未作明确解释,但是,按照惯例,此处的“法”应作限制解释,仅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
3、存在损害后果
由于名誉权本身具有特殊性,因而名誉权的损害后果与一般侵权后果的表现有所不同,前者较为隐蔽,且举证比较困难。
4、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联系
因果联系一般表现为直接和间接两种,侵害名誉权的构成必须是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后果,如果确定违法行为与间接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联系,必然导致权利滥用,这也与名誉权保护制度的初衷相违背。
诽谤与名誉侵权的区别
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
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如: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
3、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此外,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实践中,要是诽谤他人的行为不满足法律中对诽谤罪立案标准的规定,那此时仅仅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刑事犯罪,也就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按照《刑法》中的规定,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一般是需要受害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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