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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3-1-8
执行日期:1993-1-8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豫高法(1992)190号关于李某一诉《某某周报》社及记者汤生午侵害名誉权案执行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1992年12月16日《声屏周报》社在该报刊登的向李谷一赔礼道歉文章,有向李谷一道歉的意思表示,应视为执行了法院的判决。对其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擅自修改经法院核准同意的道歉文章内容的错误做法,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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