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韩某某等人与宁某某等人房屋继承案的批复
时间:2023-04-25 11:52:33 6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986年6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韩某某等人与宁某某等人房屋继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你院报告及所附卷宗材料介绍:被继承人韩子良1917年与宁某某结婚,生七个女儿,1944年又纳迟某某为妾,生四女二子。1945年至1947年,韩家先后购买房屋三处,共五十七间。1952年,韩子良与其妻、妾对五十七间房屋分别作了登记,各自领取了房产执照,具体登记在韩子良名下二十四间,宁某某名下十五间,迟某某名下十八间。1957年私房改造时,韩子良、宁某某、迟某某三人名下的房屋归为一户改造,宁某某、迟某某名下的三十三间房屋全部纳入改造,韩子良名下的二十四间房屋,明确批准作自留房八间,其余十六间既未批准作自留房,也未纳入改造。1978年韩子良病故。1980年8月,房产部门正式批准二十四间房全部作为韩家自留房。同年9月,宁某某的长女韩某某私自到房产部门办理继承分割手续,领取了宁某某,迟某某及宁某某所生六名年长女儿每人三间房屋的产权执照。1980年11月,迟某某和其六名子女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分割韩子良的遗产。

我们研究认为,韩子良家的五十七间房屋,是韩子良与其妻宁某某、妾迟某某婚姻关系存续和共同生活期间购买的。1952年夫、妻、妾分别登记,领取了房产权执照。1957年私房改造时,韩子良、宁某某、迟某某各自名下的房产归为一户改造,将韩子良一人名下的房屋留为全家作自住房,故不能认为所留自住房原产权登记在韩子良名下,就归其个人所有。至于1965年韩子良自行处分共有房产,向房产部门送交变更房产所有权申请书,以及1980年韩某某等人把共有房产作为韩子良的遗产办理继承分割房产执照等,都是无效的民事行为。据此,我们意见,本案诉争的二十四间房屋,作为韩子良、宁某某、迟某某的共有财产分割后,可将属于韩子良的份额,由其妻、妾及十三名子女依法继承。在分割韩子良的遗产时,可根据各继承人的实际情况,合理分配。

全文80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房屋继承
    房屋继承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
    更新时间:2023-10-20 16:53:02
查看房屋继承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房屋继承 最新知识
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韩某某等人与宁某某等人房屋继承案的批复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韩某某等人与宁某某等人房屋继承案的批复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