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老工程师周先生向法律工作者反映了他遇到的一些困惑事情。记者从市区一些法院了解到,退休人员的打工纠纷正成为一种新生的工作纠纷,可因为此类纠纷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管理范畴,当事人应通过签订雇佣或劳务合同的方式来维权。
周先生凭借技术专长,退休后留在原单位继续工作,单位负责人答应每月给他3000元报酬。然而工作不到一年,周先生便主动“请辞”,“落差太大了,觉得自己的劳动付出得不到应有的回报”。周先生反映,他负责的工作和退休前没有差别,刚开始两个月顺利拿到了报酬,之后,单位一会儿借口添加设备,一会儿借口培训新员工,多次称资金周转紧张,支付报酬短斤缺两,还时常拖欠,双休日加班也没有补贴。为此周先生和单位闹起不愉快,现在他很想知道,他的损失能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讨回来?
据了解,像周先生这样的“退休打工族”纠纷,数量正在不断上升。近两年,市民退休后在原单位或者其它地方“再就业”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一旦发生纠纷,有人便起诉到法院,要求按照《劳动合同法》获得应有的保护。锡山区法院民庭一名法官介绍,退休人员“再就业”签合同的意识不强,其中一部分人由于留在原单位工作,觉得顺理成章,可以按老规矩办事,不用签合同;有的是单位没有主动提出,本人不好意思开口要求签合同;还有则是有的人因为有了退休工资的保障,认为签不签合同不重要,大多与单位达成口头协议。而事实上,《劳动合同法》针对的劳动者,不包括退休后工作的人员,这些当事人和单位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滨湖区法律工作者华先生给退休人员提了个建议:开始工作前,不妨与单位签下雇佣或者劳务合同,明确每月收入,并把加班费、休息日等内容约定清楚。这样发生纠纷后,退休人员就可以按照合同法来争取权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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