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违法强拆的是行政部门,依据具体的情况承担责任,主要的责任是行政处罚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强拆能获得哪些赔偿?
(一)被强拆房屋损失赔偿,被拆除房屋不仅包括有证房屋,还包括很多无证房屋;赔偿方式既可以选择货币赔偿也可以选择房屋安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房屋室内物品损失赔偿,强拆过程中因违反正当程序,不依法公证或者依法制作物品清单,致使被拆迁人难以履行举证责任,行政机关也无法举证证明实际损失金额的,人民法院可根据被拆迁人提供的现场照片、物品损失清单,结合日常生活经验,考虑物品折旧等因素进行酌定处理。
(三)停产停业损失赔偿,经营性用房遭遇违法强拆,会造成企业经营固难,对停产停业损失赔偿可以协商确定。
(四)装修装饰费、搬迁费、过渡费损失赔偿,对于装修装饰费、搬迁费、过渡费的赔偿,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对此已经予以明确,赔偿可以参照执行。但是,相关标准不应低于各地确定的统一标准,应当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依法赔偿。
(五)搬迁奖励损失赔偿,根据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规定,享受搬迁奖励的条件为及时签订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时日内主动搬迁,为避免出现行政机关实施了违法强制拆除行为却降低了征收成本的不合理结果,参照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增加搬迁奖励金,有利于全面赔偿当事人损失。
(六)因强拆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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