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侵权案件中的政府责任
时间:2023-07-04 09:04:55 42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志,男,五十九岁,汉族,职工,福清市人,住渔某镇新市场71号。

委托代理人:李某民,福建侨务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清市渔某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施某松,镇长。

上诉人杨某志因诉被上诉人拆迁侵权行为一案,不服福清市人民法院(1992)融法行审字第0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查明:

一九九一年九月下旬,被上诉人开始对渔某镇福厦路进行拓宽规划、测算,并对路段两侧房屋进行勘丈、测算、初查、摸底、登记、核对等工作。同年10月22日,福清市人民政府对渔某镇人民政府渔政(91)字第053号《关于福厦文明路渔某段两侧房屋拆迁报告》作了融政综(1991)244号《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福厦文明路渔某段拓宽改建的批复》。该批复同意拆迁。其拆迁范围是:南至新街口;北至长桥头薛凤生石厝;东至从现有公路中心线向东延伸28米处;西至从现有公路中心线向西延伸28米。批复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按渔某镇人民政府渔政(91)字第50号《渔某镇福厦文明路拓宽改建安置标准》、渔政(91)字第51号《福厦文明路渔某段道路拓宽改建拆迁安置规定》、渔政(91)字第52号《福厦文明路渔某段房屋拆迁补偿计价标准》等文件规定执行。批复被拆迁户迁移时间自91年10月15日至10月30日止;拆除建筑时间自91年11月1日至11月25日。1991年10月23日福清市房地产管理所根据该批复作出融房(91)拆管第0004号《建设拆迁证书》,其拆迁范围与上述相同。同意由渔某镇人民政府负责拆迁。1991年10月13日,被上诉人发出了《拆迁公告》和《致全体拆迁户的一封信》,公告了拆迁范围和拆迁时限,并要求被拆迁户某须于1991年10月15日至25日与福厦文明路渔某段拓宽工程指挥部(由镇政府组建成立)签订拆迁协议书等。在规定拆除期限内,大多数被拆迁户自行拆除。也有部分由福厦文明路渔某路段拓宽改建工程指挥部组织人员强行拆除。另有少量被拆迁户要求保留房屋没有拆除。被上诉人根据这些被拆迁户的要求,于1992年1月3日作出渔政(92)字第001号文件《关于拆迁补偿平衡收费标准的报告》。同年1月23日,福清市政府作出融政综(1992)016号《关于同意福厦路渔某街段道路拓宽改建的批复》。主旨是原则同意你镇报来的拆建方案以及补偿收费标准。即对符合条件保留改建的要收平衡费(共计公路改造集资费、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增值费、统一装修代建费、统一加层代建费五项)。1992年2月下旬,拆迁改建指挥部向保留改造房屋的住户发出通知,要求在3月25日前到指挥部签订旧房保留改造合同,并交清拆迁补偿平衡费,逾期不办理有关手续的,采取措施强行拆除。张松等二十四户遂向原审法院起诉。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被告按福清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拆迁方案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与原审原告等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无强制胁迫;根据原审原告等保留房屋自建的申请,原审被告从实际出发,要求原审原告承担配套设施的平衡费,现原审原告不愿意履行,即按原定方案予以强制拆除,原审原告及其律师的主张无理,不予采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六条、《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参照福建省(90)闽政第97号文件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福清市渔某镇人民政府是修建公路结合旧城改造,上诉人房屋均在旧城改造范围。本案房屋拆迁补偿计价标准、安置标准及安置办法是由被上诉人具体起草,并由福清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违反了《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十一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对旧城改造制定了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装修、统一加层、统一施工、统一核算的六统一原则,后四个统一,与《城市规划法》第五、二十七条、《福建省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以及一九九一年三月八日国务院批转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建设工作请示的通知》的精神不符,而平衡费的收取也缺乏法律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第五十四第(二)项第2、3目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福清市人民法院(1992)融法行审字第023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被上诉人福清市渔某镇人民政府对上诉人作出的关于收取平衡费的决定,并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退回于一九九二年六月已收取的二千元人民币。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共计两百元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恶意诉讼的侵权行为

恶意诉讼,是一类侵权行为。在《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中,将这种侵权行为称之为无正当理由的诉讼,规定为三种形式,即刑事诉讼程序的非法控诉、民事诉讼程序的非法利用民事诉讼程序,以及滥用诉讼程序。前两种侵权行为的基本特征,是行为人没有诉权而提起诉讼程序,是无可能原因而进行诉讼行为,其目的是为追求刑事、民事诉讼请求适当审理以外的其他非法目的,并且除仅有一方当事人的诉讼外,诉讼程序有利于被告而终结。第三种侵权行为是行为人有诉权,但是故意利用这种诉权提起刑事或民事诉讼程序控诉他人,目的是为了达成该诉讼程序的目的以外的其他非法目的,给被诉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对于上述三种恶意诉讼行为,行为人应当就其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在我国,恶意诉讼是新型的侵权行为,过去很少遇到,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例如,湖南省某报社记者采制某镇发生的治疗性病的诊所泛滥骗取钱财的新闻,在报道中使用了一个受害人的事例,将其化名为某某。距离其数百公里的一个镇恰好有一个人也叫这个名字(化名的名字),该人遂认为记者和报社侵害了其名誉权,向法院起诉追究侵权责任。其间,该原告曾找到记者协商欲共同合作,取得报社的赔款后分给记者若干。一审法院判决原告胜诉。上诉后,二审改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记者和报社向法院起诉,以恶意诉讼追究该人的侵权责任。法院判决该人的行为构成恶意诉讼,承担侵权责任。

这类侵权行为有3种形式:

1.民事程序的恶意诉讼。民事程序的恶意诉讼是指对民事诉讼程序的恶意提起,而意图使被告在诉讼中由于司法机关的判决而受其害。在这种侵权行为中,形式上的加害人是法院,是恶意诉讼人故意提起诉讼程序,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作出错误判决,使被告受到损害。但是其实质,是行为人故意所为,是行为人借用法院的力量,使被告受到损害。这种侵权行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处理的还不够多,经验也不足。在实践中掌握的标准应当是:故意以他人受到损害为目的,无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而提起民事诉讼,致使相对人在诉讼中遭受损失。对此,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按照这一要求,第一,加害人必须是故意所为,过失甚至是重大过失都不能构成这种侵权责任,因此错告不是恶意诉讼行为。第二,加害人须是无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即没有事实上的诉权和程序上的诉权,为无诉权而提起民事诉讼。第三,受害人在这一诉讼程序中受到损害,主要是财产利益上的损害,并且损害与这一行为有因果关系。第四,该诉讼程序的最终结果是被告胜诉,而不是原告胜诉。具备这些要件的,构成民事程序的恶意诉讼的侵权责任,恶意诉讼的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刑事程序的恶意告发。刑事程序的恶意告发就是恶意提起刑事诉讼程序,使该程序中的被告在该诉讼程序中受到损害,恶意告发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这种侵权行为与民事程序的恶意诉讼行为基本相似,主要是在提起的诉讼程序性质上存在区别;另外,在行为人所追求的目的方面,一个是追求受害人在民事诉讼中受到财产的损害,一个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受害人受到名誉的或者其他人格的以及财产的损害。应当注意的是,这种恶意告发行为,一般应当是行为人自行提起刑事诉讼程序,多数不是通过侦查机关或者公诉机关提起诉讼程序。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如果通过侦查机关或者公诉机关提起刑事诉讼程序,自应由这些机关自己承担提起诉讼程序的责任,而不是由侵权行为法解决。但是,在告发人有恶意的情况下,即使是告发人只是举报,刑事诉讼程序是由司法机关提起的,恶意告发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例如,杨某与顾某原是好友,二人共同投资创办了某公司。后来双方发生争议,曾经进行过两次民事诉讼。顾某举报杨某侵占公司款5万元,杨某被关押在看守所8天7夜,与杀人的死刑犯关押在一起,皮鞋里的钢条、皮衣拉链、裤子上的铁质纽扣全部被取出或者被剪掉。调查查明,杨某收到5万元货款,又用于另一家公司的业务中,顾某也是在协议中签了字的,杨某并没有侵占这笔财产。案件撤销后,杨某被无罪释放。杨某申请国家赔偿,中级法院决定赔偿298.64元。杨某向法院起诉,提出向恶意告发行为人顾某请求赔偿1.3万元。在该案中,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恶意告发的民事责任。

3.滥用诉权。滥用诉权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有民事程序或者刑事程序的诉权,但是其提起的诉讼所追求的诉讼目的不是正当诉权的诉讼目的,而是正当诉讼目的以外的非法目的,并造成受害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

应当注意的是,在行政诉讼中,不存在恶意诉讼的问题,因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政府,对于政府的诉讼即使是不当的,也不应当追究原告的责任,据此鼓励对政府不当行为的诉讼行为,而不是阻止相对人的诉讼。

恶意诉讼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事实,主要的是财产上的损失,也包扩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因此,确定恶意诉讼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是财产上的损失赔偿,对于造成的财产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都应当予以赔偿。如果行为也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行为人也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精神损害是恶意诉讼侵权行为的主要损害后果,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对于救济恶意诉讼侵权行为的受害人的损害,尤其必要。

确定恶意诉讼侵权行为的责任,应当特别注意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责任方式的适用。一般说来,恶意诉讼都会给受害人的名誉以及其他人格利益造成损害,因而对此进行救济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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