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行政诉讼时效为六个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拆迁行为之日起计算。如果拆迁人未在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应在拆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延长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拆迁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在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必须按照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进行拆迁,不得擅自改变拆迁范围和延长拆迁期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全文67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