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迁出户口是不能获得征地补偿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可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可以获得征地补偿款,如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将户口迁出的,不能主张征地补偿款。
考学户口迁出,征地补偿照给
宜春法院网讯2008年10月16日,铜鼓法院审结一起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兑现。原告撤回起诉。
现年49岁的刘某系铜鼓县某村村民,全家共四口人。2004年春,刘某代表全家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本村4亩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2006年9月,刘某的女儿淑月(化名)考上大学。2007年夏,因修高速路征用了包括刘某承包地在内的土地,村委会采取按人头分配补偿款的方案,并以淑月户口被迁走为由,不分配给淑月。今年8月,在多次索要补偿款未果的情况下,淑月将村委会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其被占承包地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原告淑月与被告村委会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真实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在承包期内,原告的承包地因修高速路被征用,其补偿款是因土地被征用获得,与户口被迁没有关系。被告以原告户口被迁走为由,不分配补偿款给原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被告应分配给淑月相应承包土地补偿款。
最后,双方达成由村委会分配刘某承包地四分之一即1亩地的补偿款1600元的调解协议,并当庭兑现。原告因此撤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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