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是有明文规定劳动者每周的上班时间时长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是不能够强制性地要求劳动者加班,但是在现实中,也会有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的现象,而在这个情况下就必须得给予加班费。根据深圳市对于员工工资支付的相关条例规定,劳动者要是以计件的方式来计算劳动报酬的话一般是按照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报酬方法来计算,日常时间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的,加班费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而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假期工作的,加班费则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
劳动法计件工资加班费怎么算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标准工时制计算加班工资的原则,分别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工资。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员工加班工资:1、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2、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3、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第十九条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员工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正常工作时间后,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工作的,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员工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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