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部分条款无效是由于缔约过失造成的,并且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可以向过失方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合同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它部分
我国立法将合同部分无效对整个合同的影响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无效部分除去后将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应全部归于无效;无效部分去除后,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则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可见,法律行为部分无效时,原则上应全部归于无效,只有在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这一例外情形时才部分有效。然而合同部分无效在何种情形下会导致整个合同无效,又在何种情形下部分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效力是审判实践中面临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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