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提哪些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原告损失费用。
(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用。
(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物损失费用。
(四)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费用。
(五)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用。
(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二、人身损害起诉状
原告褚某某,男,1990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沌口经济技术开发区XXXXXXXXXXXXXXXXXX,电话130XXXXXXXX.
被告吴某某,男,1965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XXXXXXXXXXXXXXXX,电话189XXXXXXXX.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9371.7元、误工费3856.3元、护理费2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后期治疗费1000元、、交通费1000元、营养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合计人民币22328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4年7月13号被告在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中私自从原告所有的货车里将一批价值5000元左右的鳝鱼卸运至被告家中。后经原告调查发现为被告偷走此批货物,便去被告的门市部与其交涉,要求其返还此批货物。但被告不仅拒不承认偷走此批货物的事实,还用一把铁质的小板凳重击原告的头部,造成原告头部大量出血并住院治疗多日。
被告的种种劣行对原告的身心造成巨大伤害、工作造成极大影响。后经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无果,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本诉状由余斐律师撰写,未经允许,请勿转载)
此致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4年月日
三、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民法典》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人身损害赔偿主要包括的方面:
(一)第一个就是当事人遭到了他人对自己权利的侵犯,而导致自己受伤所接受治疗的时候产生的医疗费用。
(二)第二个就是当事人遭到他人对自己的人身侵害,导致不能正常上班而产生的误工费用。
(三)第三个就是被侵害当事人在接受治疗的时候在医院所产生的伙食费用。
(四)第四个就是如果被侵害的当事人因为受伤而不能自行护理的,再请护理的时候所产生的护理费用。
(五)第五个就是被侵害的当事人因为受伤的原因而乘坐交通工具所产生的交通费用。
(六)第六个就是被侵害的当事人如果要到外地接受治疗的情况下,因为往返回家与治疗的地方不方便而住宿产生的费用。
(七)第七个就是被侵害的当事人如果需要进行营养补给所产生的营养费用。
(八)第八个就是被侵害的当事人如果因为侵害的原因导致的残疾,还要赔偿相关的残疾赔偿金。
(九)以及其他一些诸如丧葬费或者是生活所需费用等法律规定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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