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具体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设的房屋,但是还没有办理相关的房产证等证件,也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等有关费用,房屋的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屋管理部门颁发,而是直接由村集体、乡政府颁发的。目前我国尚未承认小产权房的所有权。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小产权房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同时也规定了不得给小产权房确权发证。
小产权房解决农村土地短缺问题,为什么又叫停了呢
首先:作为城中村,村中城来讲这样的房地产形式是一种有效的补充,但是作为规模化,势必影响正常的房地产市场。
每个人都很清楚,小产权房是集体所有,不上市交易,那么税金,土地出让金,甚至土地都是自己家的,购房者本身会省了很多钱。
那么,问题来了,开发商盯上了这一块,纷纷和村里合作,达到利润的最大化,成规模的在全国蔓延,势必会影响发那个地产整个市场的有序化正常发展。
其次:换句话来讲,这些集体利益的房产,政府是没有收一分钱税金,没收一分钱土地出让金的,规模化以后,政府利益受损了。
长期以往这样发展下去,势必会造成地方政府更多的赤字;房地产税收都知道,是归纳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收入也是归地方政府的;如果税收和土地出让收入减少,地方政府会承载更多的压力,也会影响到地方建设和基础投资。
这可是大事,改革开放要深化,地方政府功不可没,无力承托就会影响到正确的方向,这里的决不允许小产权房规模化,症结就在这里。
最后:城镇化的发展必然重要,只是在某些阶段重要;随着发展再到某些阶段,地方利益发展又至关重要了,那么叫停也是必然的。
再说规模化以后,今后在确权方面,又是一个大的工作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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