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著作权法,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保护由国务院规定,因此,国务院规定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第六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民间文艺作品的特点。首先,民间文艺作品是通过对某一社会群体几代人的不断模仿,经过一个非个人的、连续的、缓慢的创作过程的产物。比如中国的龙,从仰韶文化的鱼龙到周代的蛇龙,经过汉、明、清三代发展成为今天的龙。龙的创作有着几千年的历史
其次,民间文艺作品有着丰富的表现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示范法》第二条规定,民间文学的表现形式包括:(1)民间故事等口头表现形式,民间诗歌和民间谜语
(2)音乐表现形式,如民歌和器乐
(3)活动表现形式,如民间舞蹈、民间游戏、民间艺术形式或民间宗教仪式
(4)有形表现形式,如:(1)民间艺术作品,特别是笔画、彩画、雕刻、雕塑,陶器、马赛克(拼图)、木制品、金属器皿、珠宝、编织、刺绣、纺织品、地毯、服装款式(2)乐器(3)建筑艺术形式。在我国,民间文艺作品的形式包括文字、口头、音乐、戏剧、舞蹈、艺术等。生活习惯、传统礼仪、宗教信仰和科学观不属于民间文艺作品
第三,民间文艺作品的作者是创作民间文艺作品的社会群体。这个社会群体可以是一个民族,也可以是本民族的一个村庄,也可以是几个民族。民间文艺作品没有具体的作者。表演民间文艺作品的说唱、舞蹈演员,不是民间文艺作品的作者。如土族聚居的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通洪县念都湖村,就有一种“玉兔”舞,“玉兔”是春秋战国时期楚人对虎的称谓。从“玉兔”舞中,我们可以看到两千多年前楚人祭祀山神的情况,“玉兔”舞在念都村传授。它代代相传。每年农历11月20日祭祀山神时,村民们都会表演“玉兔”舞。可以说,年都湖村被认为是“玉兔”舞的作者,而扮演“玉兔”的村民则是“玉兔”舞的表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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