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的保护,不受时效的限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修改权永远由创作、保存该作品的社会群体享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财产权亦不存在保护期间。对此,突尼斯样板版权法认为,民间作品是共同创作的作品,总有尚未去世的作者存在,因此,对民间作品的保护,不受时间的限制。
在传统和习惯范围内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都属于合理使用,即使营利使用,也不需经许可,不支付报酬。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由创作、保存该作品的社会群体行使,或者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财产权利由当地民间文学艺术的主管部门行使。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财产权利不能转让,但允许授权使用。在以营利为目的,并于传统和习惯之外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当取得民间文学艺术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社会群体的许可。例如,突尼斯样板版权法第六条(三)规定:在国外印刷的本国民间创作作品的复制本以及在国外印制的本国民间创作的翻译本、改编本、整理本或者其他改写本的复制本,未经主管当局授权,不得进口和在国内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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