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相邻关系不一定侵犯相邻权。如果违反相邻权后侵犯到了相邻不动产权人的相邻利益的,才会构成侵犯相邻权。
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
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处理相邻关系应遵守哪些规定
(一)应当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
(二)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当地习惯。
(三)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四)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提供必要的便利。
(五)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六)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七)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八)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九)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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