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竞合与侵权责任
时间:2023-05-02 19:52:22 25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相邻关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行为的违法性;二是侵权客体一般为绝对权利。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所有人之间在行使不动产权利时,应当相互给予必要的便利或者限制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权不是物权的独立形式。它本质上是对相邻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适当延伸或限制。法官在处理排除妨碍请求时,应当优先考虑侵权法律关系的适用。如果各方的权利都是合法的,那么考虑相邻关系的适用。它一方面符合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另一方面也符合权利的等级。相邻关系与侵权关系的竞合,也体现在侵权案件的证明程序中:首先,第一方根据谁主张谁举证,主张侵权事实、侵权行为及其因果关系;然后,第二方根据第一方权利的合法性、事实的存在性和因果关系的强弱予以反驳。有一个问题:相邻关系义务能否成为第二人妨碍行为的免责依据?从这个意义上讲,相邻关系的权利人有权阻止义务人实施影响其自身房地产使用效率的不当行为,相邻关系具有一定的免责效果,而这种法律关系的内容也是承担不作为义务。一方当事人违反不作为义务,积极实施影响相邻不动产的行为的,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有权停止侵害。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一般来说,这种相邻权的救济不能以自我救济的形式进行。相邻权的救济具有法定性和程序性。首先,救济主体应当具备资格,在实践中往往是具有一定执法权的单位或个人。其次,如果相邻权利人不是合格的救济主体,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救济,但不得采取积极行动(协商除外);第三,相邻权利人在无权状态下的介入是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侵害,具有侵权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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