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张家、李家系邻居,张家居东,李家居西,两家地面落差近3米。张家十几年前在院内打井一口,供生活用水。张家院内西南角有厕所一处,距水井7米;门口东南角有猪圈两处,距水井12米。2005年1月,李家在张家的西边建设两排猪舍用于养猪,距张家水井15米。同年3月,张家称其水井受到污染,并于8月份委托当地卫生防疫站对水井水质进行检测,经检验,该水井的水硝酸盐超标1倍、细菌总数超标11倍、大肠菌群超标12倍。张家要求赔偿未果,遂诉至法院。
【判决】一审法院认为,该案为相邻关系纠纷。张家院内及周边污染源众多,对张家的水井均构成影响,李家的养猪场并非张家水井的唯一污染源,张家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李家养猪场系其水井的唯一污染源,故张家要求李家支付重新打井费用,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应支持,并判决驳回了张家该项诉讼请求。
张家不服该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应为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应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李家不能证明其养猪场的粪便排放与张家的井水受到污染不存在因果关系,故李家应对张家因水井污染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由李家支付张家重新打井的费用900元。
【评析】对同一个事实,一审和二审法院做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一审法院认定该案为相邻关系纠纷,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过错原则,因本案张家未能举证证明其家井水受污染系由李家养猪场形成的排泄物所致而驳回了张家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该案应为环境污染侵权,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应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本案的李家却未能举证证明,故应由其对张家重新打井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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