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和相邻关系污染纠纷
(1)相邻用水、排水损害,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用水和排水上发生的相邻纠纷。
(2)相邻通行损害,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通行方面发生的相邻纠纷。
(3)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损害,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时产生的纠纷。
(4)相邻通风损害,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通风方面发生的纠纷。
(5)相邻采光、日照损害,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采光、日照方面发生的纠纷。
(6)相邻污染侵害损害,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因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侵害相邻人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生活环境引发的相邻纠纷。
(7)相邻损害防免关系损害,是指因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一方在使用自己的不动产时损害相邻之不动产的安全而发生的纠纷。
二、损害赔偿纠纷
房地产租赁关系中的损害赔偿纠纷同其他法律关系中的损害赔偿一样,主要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常见的有房屋损坏赔偿、人身或财物损害赔偿、侵犯房屋共有人合法权益赔偿等。从司法实践看,目前颇有争议的是租赁关系结束后,房客对房屋所作的装修如何赔偿。对此,法律法规并无明文规定,目前只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内部对此有审判指导意见,大致内容是,凡是房东同意房客装修的,无论什么原因提前解除合同,房东都要向房客赔偿经评估后的装修费的残值部分,以此体现公平原则;但如果合同对此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但这一规定未必能体现公平原则,因为如果是因房客拖欠租金造成合同提前解除的,而房东又并不需要房客对房屋所作的那些装修,那么要房东赔偿房客的装修残值(该残值可能是80%或者90%)就有所不公,否则岂非保护了合同违约方而损害了守合同条约方的利益。
三、环境污染损害调解赔偿纠纷如何解决
环境污染损害调解赔偿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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