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书
时间:2023-08-17 11:25:26 44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关于环境污染的纠纷如今是比较常见的,在生活逐渐安逸下来后,人们开始注重在发展过程中造成的污染问题。保护环境不管是对整个地球,还是我们个人,都具有巨大的好处,好的环境是能够影响人的心情的,对于身心健康有着巨大作用,而环境受到污染的话,不仅是对心情有影响了,对于经济收益、社会发展都有很大影响。实践当中因环境污染造成他人利益损失的,因此产生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并作出判决,下面,是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书的简单介绍。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书

判决书,法律术语,是指法院根据判决写成的文书。是法律界常用的一种应用写作文体,包括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判决书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制作,在形式上应当具备规范性、创新性、公开性、法律性和准确性的特点。对于环境纠纷案件,法院做出的判决书属于民事判决书,格式如下:

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文书格式的要求,此判决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首部

标题

分两行书写,第一行写法院名称,第二行写文书种类,即“民事判决书”。

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写编号,表述为“[年度]民初字第号”。如系经济纠纷案件,案件性质代字为“经”字。

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

原告:如系公民提起诉讼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址等。如系法人提起诉讼的,应写明单位的全称和所在地址;然后另起一行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起反诉的,在判决书中还应表明各自当事人在反诉中的称谓,如“原告”、“被告”。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应写明是何种诉讼代理人,应具体写明其称谓:系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是委托代理人,然后写明其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除称谓为被告以外,其他基本情况写法同原告相同。

第三人:写明其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

应表述为:“……一案,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正文

事实部分首先写明当事人的请求和争议的事实与理由,然后另起一行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实、理由及各自诉讼请求。即原告具体要求解决什么争议的问题,如何解决及其事实和理由;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所持的态度,陈述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以表明双方起诉或答辩各自所持的态度或依据。

关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书的介绍就到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当我们的利益收到侵害的,不管是他人污染环境的行为还是其他,都可以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法院如何审理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法院审理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包括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和非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1、患方需要证明存在医疗侵权损害基本事实,包括以下内容:

(1)证明医疗关系的成立(首要举证责任):病历和收费单据是证明医疗关系存在的最重要、最直接的证据,患方需要保存好病历和收费单据等;

(2)证明损害结果的存在:一般是医疗病历写明的损害结果,对于造成残疾的还需要委托人身伤残等级鉴定并提交伤残鉴定报告;

(3)证明所主张的赔偿项目的合理性及具体数额。

另外,根据持有证据的人负有提交证据的义务规则,患方有向法院或者鉴定机构提交未建立门诊档案的门诊病历义务。

2、医疗机构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1)医疗机构有提交全部病历资料的义务;

(2)医疗机构需要举证证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

(3)医疗机构需要举证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4)医疗机构的其他举证责任。

医疗机构对于第(2)-(3)项的举证责任主要是委托医疗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医疗差错司法鉴定)。

如果医疗机构不能提出证据证明不存在医疗过错,也不能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最坏的结果就是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提示】

1、患方切勿认为患方不需承担任何举证责任。医疗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实行的是部分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倒置的只是医疗差错和因果关系。患方仍需要完成侵权损害事实的基本举证责任;只有在患方完成了侵权损害事实的基本举证责任之后,才谈得上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倒置。

2、患方因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起诉到法院,患方不必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是医疗机构的事情。

因为医疗机构必须通过申请医疗鉴定来证明其不存在医疗差错以及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医疗机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甚至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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