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仲裁法》,仲裁应为终局的。也就是说,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这不是绝对的。根据《仲裁法》,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6)仲裁员在本案仲裁中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有前款情形之一的,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为有违公共利益的,裁定撤销。因此,如果您对仲裁裁决不满意,您可以在收到裁决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撤销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实行终局裁决制度。裁决作出后,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得受理仲裁申请,也不得就同一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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