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某生物科技公司拖欠李某数月工资案件作出裁决,为李某讨回工资及福利费共8566元,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03年11月,李某经人介绍到某生物科技公司就职,先后从事客户服务、讲师、部门经理等岗位。2004年8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劳动期限从2004年8月至2006年7月,月工资为600元,加上各种福利补贴等共1390元。今年初,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效益欠佳,从2月起就开始拖欠李某工资,李某多次讨要均被公司以各种理由拒付。后来公司负责人也不知去向,公司停止经营。今年6月底,公司给李某出具了拖欠其半年工资和补贴共计8566元的欠条,公司副总在欠条上签字认可。事后李某又多次要求公司支付工资,但公司均以负责人不在等理由拒付。
在多次讨要工资无果的情况下,今年9月,李某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所欠的工资及福利费。仲裁委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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