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崆峒区检察院的院子里响起了一连串的鞭炮声,循声望去,只见三位农民模样的中年人将一面锦旗送到该院检察长朱文义手中,并握着检察长的手激动地说:感谢检察院,为我们讨回了血汗钱。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05年7月16日,崆峒区四十里铺镇洪岳村村民雪建辉等3人与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兴隆镇宏达砖厂厂长马某签订了承包该砖厂的协议,期限为5年零6个月,年承包费为5万元。协议签订后,3人先后支付了承包费17.5万元,并修建了4间房屋,更新和维修了机械设备等。
由于种种原因,2006年3月16日,双方协商又签订解除原承包合同的退款协议。经清算,马某应退还3人承包等费用26.4万元,并出具了欠条,约定双方均不追究原承包合同中的违约责任;还约定所欠承包人款项自签订之日起,每万元月息200元,直至款项付清为止,付款时间为2006年5月至7月三次付清。该协议签订后,经雪建辉等人多次催要,马某未按约定付款,仅支付了400元。雪建辉等3人无奈于2007年7月24日按退款协议的约定起诉至平凉市崆峒区法院。经审理,2007年9月17日平凉市崆峒区法院判决马某给付雪建辉等3人承包等费用共计26.4万元。
判决后,经崆峒区法院多次执行,仅追回6万元,剩余款项历时三年执行未果。崆峒区检察院民行检察科得知这一情况后,汇报检察长要求介入案件执行监督,随后主动与雪建辉等人取得联系,与法院办案人员沟通协商,不辞劳苦,共同到西吉县协同办案。经与马某现场讲法、沟通,马某当场同意并给付现金10万元,剩余款项协议分期付清,达成了执行和解,使此经济纠纷案得以妥善解决。为此,才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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