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关系与劳动争议的概念及区别
时间:2023-05-07 15:33:10 6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I。关于二者的概念,劳动关系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领导和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享有成为用人单位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法保护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现象十分普遍,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事实上,与劳动关系相比,劳动关系只缺少书面合同的形式要件,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务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或个人与劳动者根据民事法律规范、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对方提供一次性或特定的劳务,对方根据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关系。2、论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1.法律关系的不同主体,劳动关系的一方应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或者个人经济组织,而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必须满足劳动年龄条件,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对应的劳动权利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劳动关系有许多主要类型,如两个雇主、两个自然人、一个雇主和另一个自然人。法律法规对劳动关系主体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的要求严格。二、双方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一方的工人必须成为雇主的成员,成为雇主的雇员,并遵守雇主的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领导者和领导者之间存在从属关系,这反映了生产要素的连续组合。用人单位可以对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进行处理,并有权依照其法律法规终止员工的劳动合同,或者给予警告、记过、降级等处分。一方面,劳务提供方不是雇主的成员,不受雇主规章制度的约束。双方领导人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双方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反映了一种一次性的商品交换关系。例如,如果住户或业主使用每小时一次的家政服务工人,家政服务工人不能是住户或业主的雇员,也不能存在劳动关系。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3、劳动控制权与劳动风险责任不同。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一,组织劳动,享有劳动控制权,有义务承担劳动风险责任。工人和雇主之间有附带义务,例如雇主应为雇员支付各种社会保险。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劳动风险。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风险。劳动关系一方的劳务提供者自行安排劳动。一般不存在附随义务,劳动者应当承担劳动风险责任。例如,居民不必为其雇用的家政服务人员支付社会保险。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不能按工伤处理,只能按民事法律规范解决。4.劳动报酬性质和支付方式不同。劳动关系产生的劳动报酬称为工资,具有按劳分配的性质。工资是连续和定期支付的,通常是每月和定期支付。工资支付必须符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劳动关系产生的劳动报酬称为劳务费,具有劳动力市场的价格属性。劳务费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应按照权利义务平等、公平的原则事先约定报酬。劳动关系多为一次性结算或分期分批支付,没有一定的法律规定。5.服务对象的要求不同。除《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兼职外,服务对象只能是一个家庭单位。在劳动关系中,对劳务提供者的服务对象没有法律限制,可以是一个或多个家庭单位。6.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不同。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雇主与工人之间的纠纷,由劳动法调整。基于劳动关系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关系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其主体是平等的,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调整。该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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