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生命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时间:2023-02-15 10:30:26 13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常规赔偿。侵害生命权的常规赔偿是指赔偿为抢救受害人所支出的费用,应当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交通费及住宿费等。按照侵害健康权的常规赔偿确定。

(二)丧葬费。丧葬费按照受诉地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三)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四)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抚养人是指死者生前实际抚养,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包括与死者生前存在法定抚养关系和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的人。具体赔偿额计算可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确定,即:按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该项费用可一次性赔付,数额巨大的,也可采取定期金赔付的方法,但应明确每期数额,并由加害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一、生命权的内容

生命权的内容无疑应指其权能或权项,一般认为包括生命安全维护权和生命利益支配权。

(一)生命权首先表现为生命安全维护权。生命是人的最高人格利益,故生命权的基本内容,说到底就是维护生命的延续,也就是保护人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

(二)生命利益支配权问题。生命权中是否包含生命利益支配权,实际上意味着生命权的主体是否可以处分自己的生命的问题。

二、侵犯生命权构成要件

(一)生命丧失的事实。民法上所说的侵害生命,其意义较刑法上杀人之意义为广,乃指招致人死亡的一切违法行为而言,无论故意还是过失,无论杀人还是伤害致死,无论是作为致人死亡还是不作为致人死亡,只要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客观结果,即为侵害生命权。生命丧失是侵害生命权最基本的损害事实,是构成损害事实的基础。

(二)生命丧失导致死者近亲属财产损失的事实。侵权行为致人死亡,必然造成死者近亲属财产上的损失。这种损害事实,包括死者近亲属为抢救受害人而支出的费用,如抢救医疗费、护理费、车船费、住宿费等;也包括死者近亲属为安葬死者而支出的丧葬费。

(三)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扶养丧失的事实。受害人生命丧失后,如果死者生前有直接扶养的人,该接受扶养的人因死者死亡而丧失了扶养的来源,这是侵害生命权所导致的客观结果,是损害事实要件的内容之一。

(四)死者近亲属的精神痛苦损害。亲人之间的感情是最真诚、最密切的感情,侵权行为致亲属死亡,死者近亲无不蒙受巨大的精神创伤和承受感情上的痛苦。这种精神上的损害,亦为侵害生命权损害事实要件的内容之一,应作为慰抚金赔偿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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