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院不予审理的案件类型有哪些?
时间:2023-09-12 07:50:20 26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犯罪情节较轻、聋哑、盲人犯罪的、正当防卫、自首且犯罪较轻的或犯罪后自首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等原因,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主要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的不起诉三种类型。

在我国,不起诉主要有三种类型:1.法定不起诉,指的是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规定中不起诉的情形之一,检察院选择不提起诉讼;2.酌定不起诉,指的是检察院对于一些犯罪情节较轻、聋哑、盲人犯罪的,或正当防卫的不予起诉;3.对于二次侦查的案件,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对于自首且犯罪较轻的、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或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也不予起诉。

不 起 诉 类 型 三 : 证 据 不 足 不 起 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证据不足是起诉后人民法院不起诉的一种情形。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起诉方需要提供更多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以及其应当受到的刑罚。如果起诉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足够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以及其应当受到的刑罚,那么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起诉方提供了充足的证据,但由于证据本身存在缺陷或者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以及其应当受到的刑罚,人民法院仍然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例如,如果被告人所涉及的罪名与起诉书中的罪名不一致,或者起诉书中的罪名过于模糊或者不明确,导致无法确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或者其罪行程度和刑罚,那么人民法院也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总之,不起诉类型三:证据不足不起诉,是人民法院对起诉方提供的证据不足或者无法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以及其应当受到的刑罚的一种反应。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保障其合法权益。

不起诉是人民法院对起诉方提供的证据不足或者无法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以及其应当受到的刑罚的一种反应。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保障其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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