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法律体系下,刑事代理的诉求对象通常涵盖以下几大类案件:第一,自诉案件的代理人,此类案件包含但不限于诸如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以及虐待等仅由民众申诉方可进入司法程序审结的案件。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被害人能提供足够的证据,以证明被告所实施的侵犯其人身或财产权益的行为具有严重的违法性,并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却认为无须对被告人进行刑事起诉的话,这类情况也具备了成为刑事代理案件的条件。
其次,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也有权利委托辩护人代表其出庭,此举对于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若在刑事案件中涉及到附带民事诉讼相关事宜,当事人也有权选择委派代理人参加该部分的审理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诉讼代理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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