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恩施州烟草公司鹤峰县分公司职工凌某加班期间上厕致伤案终结,凌某被认定为工伤。
2014年7月28日中午12时,恩施州烟草公司鹤峰县分公司职工凌某因单位领导安排其加班进行财务清理工作,在加班期间,凌某因生理需要到同一楼层的卫生间方便,因卫生间门锁出现故障门打不开人出不来,在无人救援的情况下,凌某在用脚将踹卫生间的玻璃门时,导致玻璃门破损,凌某被破碎的玻璃将其右脚割伤,后经县医院诊断为:右内踝后侧切割伤并跟腱损伤。凌某受伤后,恩施州烟草公司鹤峰县分公司向该县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书》。
经查,职工凌某受伤经过、事实清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根据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县人社局认定凌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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