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与调解的原则(一)自愿原则调解达成协议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双方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订立调解协议,双方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自愿的原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是否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由当事人自行决定,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是我国劳动争议解决过程中的一项必要程序。是否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是纠纷双方的自愿选择。任何一方或双方也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调解过程中,始终贯彻自愿协商的原则
作为调解机构,调解委员会无权决定,而劳动争议的解决主要取决于双方的意愿。调解达成的协议,由当事人自愿执行,不得执行。在调解过程中,调解机构不能强行调解,也不能勉强达成协议,更不能任由其取而代之。调解过程是自愿协商的过程。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都不能强迫对方
履行调解协议是自愿的
经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调解协议只能依靠当事人之间的承诺、信任和道德约束来自觉遵守。如果一方违约而不履行协议,任何人都无权强迫其履行。如果一方或双方不履行协议,任何一方都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问题
(2)民主说服原则由劳动争议处理委员会的性质决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专门处理企业内部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与司法、仲裁、行政机关不同,它拥有国家赋予的权力。参与调解活动不享有诉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劳动争议没有强制处理权,对调解达成的协议没有法律效力保障。因此,在调解劳动争议时,要主要运用民主讨论、说服教育等方法,依法依规,实事求是,讲道理,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在双方理解一致的前提下,动员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要坚持这一原则,就要反对强迫和胁迫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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