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因法律整顿濒临破产或者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员。用人单位依照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并在六个月内录用的,应当优先考虑裁减人员。”此处的“报告”仅指说明,没有批准的含义,“优惠就业”指同等条件下的优惠就业。雇主进行经济裁员有两个法律条件。只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就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首先,由于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法定重整期”是指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程序调整债务、重组企业的重整破产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民事诉讼法,以恢复其偿还债务的能力。企业经营不善,难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破产。如果企业仅遇到暂时困难,并且在运营一段时间后能够恢复偿付能力,则企业可以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将宣布其进入整改期。在中国,由申请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并主持整改。如果企业在整改期结束时仍无法清偿债务,法院应宣布企业破产。“进入法定整改期”表明企业经营非常困难,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企业严重困难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减。裁员是对员工的集中解雇,因此与个别员工终止劳动合同的某些条件不再适用。同时,由于裁员涉及面广,因此在程序上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由于裁员是由雇主造成的,且雇员没有过错,如果雇员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之一,不得被解雇:
(1)被确认因职业病或工伤而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
(2)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患病或受伤(3)怀孕期间的女工,(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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